吉林省东盟制药有限公司运用不合格的聚酯/铝/聚乙烯药用复合膜被罚2万元。
吉林省东盟制药有限公司对销往吉林恒帝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4批复氨片自动建议召回程序,召回数量为0。
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非直触摸摸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办法》第二条“出产、进口和运用药包材,一定要契合药包材国家标准。(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定)”的规则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》第二十三条“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时,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许期限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”。《非直触摸摸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》(局令第13号)第六十五条“对运用不合格药包材的, (食物)药监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不再运用,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,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当即回收并由(食物)药监管理部门监督处理”的规则,责令当事人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,给予如下处分: